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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法学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5-11-2 内蒙古法学会会员部 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网

内蒙古法学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法学会会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广大会员的作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章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员入会资格、条件

    第一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二条  个人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学教育、法律工作实践经验、热心法学研究的我区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法学、法律爱好者,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三条  团体会员:凡赞成本章程的自治区法学、法律研究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政法机关、执法部门及行政机关单位法律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机构等部门、单位、企业、事业、群众团体组织,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入会程序

    第四条  个人会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经自治区法学会审核同意,颁发《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会员证书》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由团体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团体会员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经自治区法学会审核同意,颁发《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团体会员证书》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学会组织的评选和表彰杰出的法学家、法律家等活动;
    3、参加学会组织的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论文、论著活动;
    4、参加学会及相关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5、参加学会组织的区内外、国内外法学界、法律界之间的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6、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7、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提供研究成果;
    4、按期缴纳会费。
    第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1、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2、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3、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意见。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按期缴纳会费;
    2、按要求参加法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学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会员注册登记

    第八条  本学会会员每两年注册一次,注册工作从注册年度的第一季度开始,已注册的会员名单将在当年的《内蒙古法学》刊物上进行公布。

第五章  会 员 管 理

    第九条  自治区法学会会员人事部为会员管理机构。
    第十条  自治区法学会分别在盟市、旗县和区级直属厅局,大、中型企业团体会员单位分别设立会员联络员,联络员人选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上报自治区法学会同意后确定人选。
    第十一条  盟市政法委或法学会在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员,负责盟市一级单位会员的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在旗、县政法委或法学会设立联络员,负责本旗县会员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联络员的任务
    一、掌握本地区负责联络的法学会会员的变动及开展法学研究活动的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法学会反映会员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团体会员单位与学会的组织协调,负责传递法学信息资料;
    三、及时向会员传达本会的部署和要求;
    四、组织协调本地区、本单位的会员,积极参加法学研究、法制宣传,社会调查活动;
    五、负责收缴会费;
    六、协助作好会员发展工作;
    七、收取、发放《内蒙古法学》和《内蒙古法学会工作动态》等相关信息、资料;
    八、完成自治区法学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自治区法学会每年召开一次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联络员会议,对优秀联络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会 费 管 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法学会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按时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十七条  自治区法学会按以下标准收缴会费:
    一、团体会员会员单位分一级、二级、三级团体会员单位。
    一级团体会员单位包括:自治区政法部门、大型企业;每年会费1万元至5万元;
    二级团体会员单位包括:自治区高等院校、自治区涉法部门、中型企业,每年会费5000元至1万元;
    三级团体会员单位包括:自治区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小型企业、盟、市、旗、县、区级相关部门单位,每年会费1000元至3000元;
    二、个人会费:每人每年交纳个人会费300元。
    第十八条  团体会费每年的3月底由自治区法学会人事会员部直接向团体会员单位收缴,并负责寄送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发票及年度注册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服务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召开法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法学研讨会等;
    二、开展各专门研究会,学术研讨会、学术课题研究费用等;
    三、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联络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政治、业务学习资料;
    五、对杰出法学、法律家的奖励经费;对优秀论文,论著的评选活动;对优秀会员、联络员的评选奖励活动。
    六、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条  自治区法学会建立会费收支帐户,并设有专人负责会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费管理实行公开制度,并在召开常务理事会议上通报会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理事会,代表大会报告会费使用支出情况。

第七章 会员退会和资格取消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并两年内不再接受申请入会: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安排的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其它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经书面告知本会,即为退会,其会员证同时上交自治区法学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自治区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法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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