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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5-8-6

(2004年12月21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员的管理工作,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增强中国法学会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在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会及相关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利用本会的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个人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提供研究成果;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申请参与本会学术课题的研究;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利用本会的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团体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并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科研成果、信息资料等;按期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即为退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经本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员不执行本会决议,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不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的入会和退会实行公告制度。每半年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告入会和退会会员的姓名、单位及会员证号。
    第八条  本会会员部负责会员的管理和联络工作。在会员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会员联络组或联络员。团体会员设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负责会员与本会的联系。
    第九条  会员的档案资料实行微机数据库系统管理,其中的私人信息非经会员个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条  会员个人的基本情况有变更或有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本会会员部。
    第十一条  本会充分利用网站、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手段,为会员提供本会的活动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方面的服务。
    第十二条  本会不定期地召开联络员或部分会员代表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各方面对会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各地方法学会或联络组,结合各地实际和各自的工作特点,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对会员的科研成果,本会将择优在内部刊物上登载,并向有关学术刊物推荐。
    第十五条  本会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优秀会员活动,表彰和鼓励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第十六条  不得以中国法学会会员的名义,发表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不得做违反本会章程的事。违者经核实后,本会将予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会员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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